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持续做好我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积极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 pan> 行)>的通知》 ( 人社职司便函 〔 2020 〕 17号)和《关于印 发 <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 职司便函 〔 2020 〕 5 3号) 要求,结合我区实际 , 现就规范开 展职 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和决策部署,健全完善自治区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为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劳动者大军做好服务保障。
二、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宏观管理。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
(二)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运行;负责外部质量督导员培训和管理,指导评价机构开展内部质量督导员、考评人员培训和题(卷)库建设等服务。各盟市就业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属地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开展内部质量督导员、考评人员培训和题(卷)库建设等服务,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督的实施。
(三)评价机构按照本机构备案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认定主体及开展范围
(一)已备案的企业,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已备案的技工院校,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已备案在全区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评价机构,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已备案在盟市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评价机构,在所属辖区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五)已备案企业的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 案的社会评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区直社会评价机构在盟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须向开展评价工作实施地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后,方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见附件1)。
四、组织实施
(一)评价机构须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题(卷)库管理、评分管理、证书管理、违规违纪处理和收费标准等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二)评价机构须与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诚信承诺书,并按要求组织考务(见附件2)。
(三)评价机构应坚持人才以用为本的原则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并为社会广泛认可。
(四)评价机构须建立健全考评员队伍,规范管理考评 员队伍,制定考评员管理办法,规范考评流程,加强考评纪律,保障考评质量,满足自身评价工作需要。
(五)评价机构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督导员队伍,在评 价实施过程中,进行内部质量督导,加强质量管理,保障公正公平,维护证书权威性。
(六)评价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命题技术规程要求建立题(卷)库,实施定期更新充实完善。
(七)对评价后认定为合格的人员,评价机构可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遵循全国统一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
(八)评价机构应当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九)加强档案管理,须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十)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和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现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流程的日常业务受理、监控和信息化管理。
(二)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和各盟市就业服务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做好职业技能等级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规划,指导评价机构做好人员培训,加强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各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自治区相关要求开展评价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四)评价机构收费应本着充分测算、以支定收的原则定价,并主动向社会公示。相关费用主要用于命题、制卷、场租、监考、考评、阅卷、评定、原材料、数字化平台使用等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得明显低于或高于评价成本开展工作。
(五)对评价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引入退出机制。对违 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相关规定、组织管理不善、一年内无理由未开展工作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评价资质等处理。取消评价资质的,列入评价机构失信黑名单。
(六)评价机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在职业技 能等级认定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涉嫌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其他
各盟市要统筹管理好辖区内评价机构,每年年底将本地区技能等级开展情况总结上报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向盟市报备的相关要求
2.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