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年休年假又请事假, 本年度还能休年假吗?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6日 来源: 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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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享受带薪年休假。

  但是当年已享受全部休假天数后,又请事假,用人单位未扣除工资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故劳动者在当年已休满带薪年休假天数后,又请事假超过20天以上,用人单位未扣工资的,劳动者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