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
(一)在拟开展认定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拟开展认定的职业 (工种) 在本企业从业人员较多,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
(二)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一)具备人才培养、培训或评价服务职能的各类独立法人主体(含企业、院校、民办非企业、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等)。
(二)在拟开展认定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培训或评价经验。
三、评价机构申报条件
(一)在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环保等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
(三)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四、评价机构遴选备案流程
机构申请备案→人社部门评估→会议研究→审核公示→上报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批→备案公布
五、评价机构备案期限
备案有效期为3年。到期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内,向相应的评价监管部门提交续期备案申请,评价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按要求继续开展工作;评估不合格的,按规定整治整改或终止备案。